106年度全聯會轉知健保署相關公告
- 106年11月14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審字第1060081152號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份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2月1日生效。
- 自106年第4季起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署修訂「門診特定藥品重複用藥費用管理方案」,相關內容皆刊載於VPN網站。
- 106年8月24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審字第1060081125號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份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10月1日生效。
- 106年8月15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審字第1060081114號修正發布「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份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1日生效。
- 106年7月2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60009423號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令代碼14065C「流行性感冒A型病毒抗原」及14066C「流行性感冒B型病毒抗原」放寬基層院所兼任醫師可執行,自健保署7月21日發文日起生效。
- 106年5月15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審字第1060081078號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費用審查注意事項」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6年6月1日生效。
- 106年5月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60005384號,公告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份診療項目,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以衛部保字第1061260193號令修正發布,除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一章Tw-DRGs支付通則之附表7.3「106年3.4版1062項Tw-DRGs權重表」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其餘定自106年5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 106年1月26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60001160號,公告新增「全民健康保險慢性阻塞性肺病醫療給付改善方案」,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 106年1月16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50016044號,公告修正「全民健康保險慢性腎衰竭病人門診透析服務品質提升奬勵計畫」及「全民健康保險末期腎臟病前期(Pre-ESRD)之病人照護與衛教計畫」,並自106年1月1日起實施。
- 衛生福利部編撰「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案例彙編(九)—權益篇」及「 全民健康保險爭議審議案例彙編 - 醫療篇(九)」,提供各公會會員參考。
- 106年1月16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審字第1050036989號,公告修訂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總額部門檔案分析審查異常不予支付指標及處理方式共13項,並自106年2月1日(費用年月)起實施。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轉知各基層診所事項 紅字最新更新
「106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_接種處置費之健保卡資料登錄/上傳與申報及核付作業」
- 106年度流感疫苗自106年10月1日開始施打,今年度(106年)起,健保卡資料登錄及上傳將即時作為疾管署全國預防接種資訊系統之接種紀錄,如未依本項規定辦理健保卡登錄及上傳,視同接種紀錄回報錯誤,得視情節予以追扣接種處置費。
- 請務必依本作業第五點進行健保卡登錄與上傳、依第六點進行費用申報。
- 106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
[再次重申規定]院所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前,應確實核對「健保卡」及「黃卡」,勿跨院重複申報費用
- 本案係國健署因應立法委員李彥秀國會辦公室106年8月29日召開「為臺灣兒科醫學會建議利用健保卡建立避免院所重複申報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方案之機制」協調會會議紀錄,再次函請本署轉知各醫事服務機構宜落實預防保健服務應注意事項案,詳文請見附件。
- 再次重申:院所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前,應確實核對「健保卡」及「黃卡」,確認該次服務未曾在其他院所辦理後,始得申報費用,並應於黃卡上加蓋該次服務之院所戳章。
- 國健婦字第1060006459號
勞工局宣導事項
為維護職災勞工權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6月1日保職醫字第10660178910號文請本署協助轉知宣導事項如附件,敬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配合辦理。
保職醫字第10660178910號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106 年 1 月 1 日起,無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者,比照預防注射,請醫療院所勿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以下簡稱黃卡)視為就醫憑證,民眾如未帶黃卡,比照預防注射,請醫療院所勿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惠請醫療院所協助向民眾妥為說明。
- 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應於黃卡之「兒童預防保健補助時程及紀錄表」加蓋院所戳章,且提供服務前,應確實檢核健保卡及黃卡該次服務是否已施作。
- 國健署近期印製發放之「 105 年兒童健康手冊」,已將該黃卡更新為「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就醫憑證」,並加註如下說明。已持有舊手冊黃卡之兒童,其黃卡及各次的服務仍可續用至 7 歲,無需換發新版手冊。
- 請持本憑證就診,並經服務院所加蓋戳章,院所始得向國民健康署申請費用給付。
- 未帶本憑證就診,院所無法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含衛教指導)服務。
- 表內序號業經服務院所加蓋戳章使用者,不得再使用同一序號(序號如有修改,依國民健康署公告為準)
- 兒童超過適用月/年齡之序號則作廢,不得再使用。
- 若有疑問,請逕洽國健署黃小姐( 02 ) 25220651,謝謝。
-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跨院重複申報案件」問答集
連續假期看診時段登錄作業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