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9日 星期四

107年審查醫藥專家-醫師自我推薦作業

107年度審查醫藥專家-醫師自我推薦作業

推薦作業依據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醫藥專家遴聘與管理要點辦理

遴聘資格

  • 具5年以上教學、臨床或實際經驗(含2年以上(含)全民健康保險西醫基層執業經驗)。
  • 5年內未曾違反醫療法及醫事人員專門職業法規受停業以上之處分。
  • 5年內未有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規定,不予特約情形。
  • 未曾以不符合醫學倫理規範公開其審查醫 藥專家職務者。
  • 未曾利用審查醫藥專家職務之便,為不公正或違法行為者。
  • 未有分會認定其行為有嚴重影響審查業務者。

遴聘流程

  1. 有意自我推薦者請填寫審查醫藥專家資料表,檢附相關資料,紙本郵寄至中區分會,收件日期至106年11月24日止(以郵戳為準),地址  42054  台中市豐原區成功路620號4樓。
  2. 分會向中區業務組、所屬醫師公會確認資料,提至中區分會審查組/委員會審核資格。
  3. 醫師公會推薦名單、相關醫學會推薦名單、醫師自我推薦名單彙整至委員會決議。
  4. 最後推薦名單送至西醫基層醫療服務審查執行會聘請。

醫師自我推薦所需資料

2017年4月7日 星期五

106年中區分會組織架構

106年度中區委員會

委員會成員

主任委員許鵬飛
副主任委員陳文侯、蔡其洪、巫喜得

審查組
組長陳萬得
成員羅倫檭、蔡景星、林煥洲、陳國光、王博正、陳成福、陳儀崇、陳振昆、藍毅生、吳祥富、連哲震、謝明哲

法規會務組
組長張志傑
成員高大成、林義龍、丁鴻志、陳正和、陳聰波、陳宗獻、
詹國泰、廖慶龍、陳永樺、蔡梓鑫

品質資訊組
組長魏重耀
成員葉元宏、林釗尚、劉兆平、孫楨文、林峯文、陳信利

顧問蔡文仁、吳義村、李武波、呂和雄、蔡明忠、李卓倫、葉德豐

列席委員
審查組蔡高頌、許權傑、陳宏麟
品質資訊組林恆立、林軼群、顏炳煌、張光廷、周亞中

106年度分科試辦計畫科委員 

106年度科管會議紀錄

106年度科管會議紀錄

2017年2月10日 星期五

106年度全聯會轉知健保署相關公告

106年度全聯會轉知健保署相關公告

  • 106年7月2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60009423號有關「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醫令代碼14065C「流行性感冒A型病毒抗原」及14066C「流行性感冒B型病毒抗原」放寬基層院所兼任醫師可執行,自健保署7月21日發文日起生效。
  • 106年5月1日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健保醫字第1060005384號,公告衛生福利部修正「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部份診療項目,業經該部於中華民國106年4月28日以衛部保字第1061260193號令修正發布,除第七部全民健康保險住院診斷關聯群第一章Tw-DRGs支付通則之附表7.3「106年3.4版1062項Tw-DRGs權重表」自中華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其餘定自106年5月1日生效,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規定)、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各1份,請  查照。

2017年1月25日 星期三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轉知事項

健保署中區業務組轉知各基層診所事項 紅字最新更新

「106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_接種處置費之健保卡資料登錄/上傳與申報及核付作業」

  • 106年度流感疫苗自106101日開始施打,今年度(106)起,健保卡資料登錄及上傳將即時作為疾管署全國預防接種資訊系統之接種紀錄,如未依本項規定辦理健保卡登錄及上傳,視同接種紀錄回報錯誤,得視情節予以追扣接種處置費。
  • 請務必依本作業第五點進行健保卡登錄與上傳、依第六點進行費用申報。
  • 106年度流感疫苗接種計畫

[再次重申規定]院所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前,應確實核對「健保卡」及「黃卡」,勿跨院重複申報費用

  • 本案係國健署因應立法委員李彥秀國會辦公室106829日召開「為臺灣兒科醫學會建議利用健保卡建立避免院所重複申報兒童衛教指導服務方案之機制」協調會會議紀錄,再次函請本署各醫事服務機構宜落實預防保健服務應注意事項案,詳文請見附件。
  • 再次重申:院所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及兒童衛教指導服務前,應確實核對「健保卡」及「黃卡」,確認該次服務未曾在其他院所辦理後,始得申報費用,並應於黃卡上加蓋該次服務之院所戳章。
  • 國健婦字第1060006459號


勞工局宣導事項

為維護職災勞工權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6年6月1日保職醫字第10660178910號文請本署協助轉知宣導事項如附件,敬請貴會協助轉知會員配合辦理。
保職醫字第10660178910號

全民健康保險西醫醫療資源不足地區改善方案 

106 年 1 月 1 日起,無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者,比照預防注射,請醫療院所勿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

  1. 自 106 年 1 月 1 日起,兒童健康手冊之黃卡(以下簡稱黃卡)視為就醫憑證,民眾如未帶黃卡,比照預防注射,請醫療院所勿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惠請醫療院所協助向民眾妥為說明。 
  2.  醫事服務機構於提供兒童預防保健服務時,應於黃卡之「兒童預防保健補助時程及紀錄表」加蓋院所戳章,且提供服務前,應確實檢核健保卡及黃卡該次服務是否已施作。
  3. 國健署近期印製發放之「 105 年兒童健康手冊」,已將該黃卡更新為「兒童預防保健服務(含衛教指導)就醫憑證」,並加註如下說明。已持有舊手冊黃卡之兒童,其黃卡及各次的服務仍可續用至 7 歲,無需換發新版手冊。
    1. 請持本憑證就診,並經服務院所加蓋戳章,院所始得向國民健康署申請費用給付。
    2. 未帶本憑證就診,院所無法提供兒童預防保健(含衛教指導)服務。
    3. 表內序號業經服務院所加蓋戳章使用者,不得再使用同一序號(序號如有修改,依國民健康署公告為準)
    4. 兒童超過適用月/年齡之序號則作廢,不得再使用。
  4. 若有疑問,請逕洽國健署黃小姐( 02 ) 25220651,謝謝。
  5. 「兒童預防保健服務跨院重複申報案件」問答集

連續假期看診時段登錄作業方式